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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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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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试行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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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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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部标准
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规范 的通知
建标字第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科字第 号文及原城
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 城设字第 号文的要求 由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经
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 编号 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
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
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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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二节 总平面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四节 住院用房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六节 手术部
第七节 放射科
第八节 核医学科
第九节 检验科
第十节 病理科
第十一节 功能检查室
第十二节 内窥 内腔 镜室
第十三节 理疗科
第十四节 血库
第十五节 药剂科
第十六节 中心 消毒 供应室
第十七节 辅助用声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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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三节 采暖和空调
第四节 电气
第五节 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
附录二 核医学科洁污分区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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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 卫生使用
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
院建筑设计 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 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 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 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 条医院规模 标准的确定 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
的设置 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 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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