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_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_JGJ39-2016_2019年版_局部修订条文.pdf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
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总 则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
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98
大型 8~10 109~12
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称 班别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6~12月) 10人以下~15
托儿班
托小、中班(12~24月) 15人以下~20
托大班(24~36月) 21~2520人以下
幼儿园
小班(3~4岁) 20~25
中班(4~5岁) 26~30
大班(5~6岁) 31~35
2
2术 语
2.0.5幼儿生活用房living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幼儿生活单元unitofliving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乳儿室sucklingroom(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喂奶室nursing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配奶室mix-the-milk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晨检室(厅)morninginspection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 地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总平面
3.2.2三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
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
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
全出口;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
2
人均面积不应小
于2m
2
。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
2
;
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
2
;
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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