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1-2019局部修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docx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19修订版)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 6 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 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 1 号修改单, 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 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 合计改动 28 ~29 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 3 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 2 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 1 条。
3. 强制性条文 15 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 6 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1 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 8 条。
4. 其他修改 8 ~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 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确定其 抗震设防类别。
3.1.2 ( 删除 )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的要求。
[ 修订说明 ]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 2019 年版 3.1.1 条 ~3.1.3 条 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 GB50223 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 危险地段 ,严禁 建造甲、乙 类的建筑,不应建造 丙类的建筑。
[ 修订说明 ]
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调整。
3.3.5
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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