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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及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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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 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 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法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行政处罚 (本目录涉及生产 经营单位的事项,限 于应急管理部门监 管职责范围内的生 产经营单位;下同)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 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应急管理 部门 设区的市或 县级  1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 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 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应急管理 部门 设区的市或 县级 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有违反操 作规程或者安全管 理规定作业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 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 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 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 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应急管理 部门 设区的市或 县级  O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 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4 对未按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以及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 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应急管理 部门 省级、设区 的市或县级  P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 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 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应急管理 部门 设区的市或 县级 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建立专门安全管理 制度、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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