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新规解读.pptx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新规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2018年5月17日发布2018年3月8日发布2018年6月1日生效2009年5月13日颁布并生效2018年6月1日废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文件介绍更替补充部门规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危大工程的重新定义,原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新增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的条款;原办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进行了附件说明,新规定为另行文件制定。说明危大工程范围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会适时调整更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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