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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作为股东出资设立
,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
代表三分之二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
姓名
或
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合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
会
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
第六章
股东转让
股权
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
,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得,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得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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