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出差员工的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
本制度所指的出差,指一天以上,当天不能往返的出差。
3
、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员。
二
、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差。
2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
“
出差申请单
”
,填写
“
用款申请单
”
,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3
、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将有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有效单据,按费用报销标准规定,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
4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5
、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6
、出差时借款,本着
“
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
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三
、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
“
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
。
(1)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下同):
地区/人员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总经理
实报实销(含副总经理,下同)
经 理
220
200
200
120
120
其余人员
200
180
180
100
100
(2)伙食补助费:
地区/人员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总经理
实报实销
经 理
70
70
60
50
50
其余人员
60
60
50
45
45
(
3
)市内交通费:
地区/人员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总经理
实报实销
经 理
18
18
16
16
10
其余人员
16
16
8
8
6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
、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领导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
、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
房
间标准报支,副总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二)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中午
12
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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