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陈
XX
杨
XX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陈某某
质权人陈某某和出质人陈
XX
签订借款合同,为确保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甲方出质人以其持有的
XXX
公司股权作质押担保。经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出质人陈
XX
依借款合同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
XXX
万元整,利息按每月
XXX
计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自
2013
年
XX
月
XX
日至
2013
年
XX
月
XX
日共
XX
个月。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
、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XXX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
、质押股权金额为
XXX
万元整。
3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出质人声明
1
、出质人是质押股权的合法持有人,出质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已经
XXX
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2
、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出质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第三人,同时本质押股权未有被法院冻结及其他有损股权完整的情况。
3
、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第四条
质押股权的处置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
、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相关费用。
2
、甲方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事项情形的。
第五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
、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2
、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质权人
/
拍卖行应于拍卖前
3
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
3
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
、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权转让。
第六条
效力与期限
1
、本合同经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署并在负责
XXX
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2
、本合同在出质人按期偿还借款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借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
、本股权质押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一致。
2
、本合同项下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股权质押合同(工商局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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