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41-50.pdf
(案例41)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但可获赔
偿
案情回放实习期间意外受伤 廖军(化名)系成都交通学校 2001级1班学生, 2003年9月,经学校安排推荐,
他到市内某汽运四分公司参
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 12月26日下午,廖军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被实习单位的驾驶员何林倒车时撞伤,
随 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2003年12月30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军受伤属工伤性质。 2004年7月
27日,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军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同年9月23日,廖军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成都市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 2004年11月4日,廖军遂
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实习单位、撞伤他的司机及学校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71417.40元。
法庭辩论 三被告均称不担责任 在庭审中,汽运公司辩称,汽运公司对于廖军的受伤没有过错,何林倒车符
合操作规范,廖军受伤是因其
违反作业规则,横穿试车 道所致,其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廖军主张的医疗费、精
神抚慰金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ft廖军所在的交通学校未尽到实习教学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义务,应就
廖军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ft交通学校认为,学校与廖军间存有教育合同关系, ft本案系侵权诉讼,交通学校并非侵权行为人,故学
校并非赔偿义务人。 ft撞伤廖军的司机何林认为,自己作为汽运公司的职工,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廖军的
人身损害,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伤者不享受工伤待遇 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军系交通学校的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汽
运四分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
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廖军与汽运四分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
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廖军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
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因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汽运公司向廖军偿付人
身损害赔偿金共计 32762.81元。
知识点:
每年都有大量在校的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生在实习单 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人
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受伤学生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了这
样一起案件。并认为,实习生不是《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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