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工作需要用车,保障交通安全。特制
定车辆
交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
综合管理部
统一安排指导下,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各种费用及证件,由
综合管理部
统一购买,不准私自购买办理有关证件。
第三条: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对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使用前应及时对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不准带病行驶,确保工作用车方便可靠。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
必须经常保持车辆的整洁干净,为乘车人员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第五条:严格驾驶人员的管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驾驶。
第六条:驾驶技术娴熟,有正确判断、处理突发事态的能力。熟悉车辆性能、状况,并能及时排除常见故障。
第八条:严禁酒后开车及超速、超载行驶。
第九
条:严禁驾驶人员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
第十条:严禁驾驶车辆回家住宿。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外借和租赁。
第十二条:严禁婚、丧、嫁、娶用车。
第十三条:汽车修理和购买零部件
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
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汽车的修理和购置零配件,由
车辆管理员
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到
4S
店
维修或购买。如在外单位维修或购买不论款额多少,不准报销,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七条:违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赔偿额
1000
元内,维修费
1000
元内由
驾驶人员
自负。
第十八条:汽车司机因驾驶技术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事故、根据交
通部门对责任者出示事故
签定
,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剩余部分由司机本人负责或解雇。
第十九条:因司机驾驶技术或违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不论罚款多少,由司机本人自负,不准报销罚款单据。
第二十条: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发现一次扣罚
500
元,
情节严重
,
驾驶员
以予解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开车以致肇事,由驾驶员和开车人共同负责一切赔偿和维修损失费用,
情节
严重
以
予解聘。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发生交通事故,且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无过错的,可根据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
潍坊市主城区
内活动,工
作用车由
综合管理部
安排、填写派车单,并做好每天行驶记录。
第二十四条:车辆如到
潍坊市主城区
外
(潍坊市范围内)
用车,应提报
总经理
批准,如出
潍坊
车辆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docx
下载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