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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牢法治意识 实现安全发展——《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广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19日
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有哪些?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三、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重大意义、修订内容及条文解析)四、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及典型判例
一、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犯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新旧对比.docx
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谁可能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谁可能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认定)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安全生产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12.28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解读与实践探讨.docx重大意义:这是国家层面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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