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烟草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2
项)
序号
检查事项
判定情形
检查方法
处罚标准
检查情况
1
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
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
报警仪器,或者未配
备防毒面具,或者熏
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
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
蒸作业场所的。
(1)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
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仪器。
(2)熏蒸施药、检查、散气
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
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
具。
(3)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
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
场所。
文件:管理制度。
现场:查看记录,
询问员工、车间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 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 (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
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
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
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
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
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
警装置,或者监测报
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
设施联锁的。
(1)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
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
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
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
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
联锁。
现场检查;
其他:询问员工、
车间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 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
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
九条第 (二)、(三)、(四)项,
责令限
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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