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集装箱内,对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和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熏蒸处理。
2
药剂
溴甲烷、磷化铝熏蒸剂的生产厂家须具备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
;
溴甲烷纯度超过
99.8%
,磷化铝有效含量大于
56%
。
3
设备及器材
集装箱低温熏蒸升温器,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磷化氢气体检测管、投药管,测毒管,温度仪,计算器,衡器,胶粘带,防毒面具,警戒标志等。
4
集装箱和场地要求
4.1
设有固定的熏蒸区域,并与办公和居民区远离
50
米以上
;
4.2
集装箱场地平整
;
4.3
集装箱门开启方便,具有气密胶垫
;
4.4
货物装载量不超过集装箱体积的
80%
。
4.5
集装箱管理有序,由专人负责协调熏蒸事宜,并能够积极配合检疫熏蒸工作
;
5
熏蒸准备
5.1
货主或其代理事先提出熏蒸申请,并填写《检疫除害处理联系单》交熏蒸单位
;
5.2
熏蒸单位到集装箱场站核对待熏蒸货物名称、数量、集装箱号码和位置等,并送递《熏蒸通知书》,通知场站有关人员熏蒸安排和注意事项
;
5.3
熏蒸单位检查集装箱是否适合熏蒸,对可能漏毒部位进行糊封,如通气孔、裂缝、箱门四周的糊封等
;
5.4
确定熏蒸温度。用温度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集装箱内空间温度,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
5℃
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
温度作为熏蒸温度
;
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
5 ℃
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度和集装箱空间温度的平均值为熏蒸温度
;
5.5
检验检疫人员会同熏蒸人员,根据不同货物和熏蒸温度等情况,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检疫规定或合同
(
信用证
)
要求,确定使用药剂、投药剂量和密闭时间等
;
6
熏蒸操作
6.1
集装箱气密性检查。关闭箱门,采用风机向集装箱内加压到
1500
帕,当箱内压力降到
750
帕时所用的时间为集装箱气密性半衰期
;
如果半衰期低于
1.5
分钟,则不易在集装箱内熏蒸
;
6.2
使用溴甲烷的,投药管安放在集装箱内中上部
;
6.3
测毒管安放
标准集装箱内上部和门口处中部各放一根测毒管,
40
英尺集装箱在中心加放一根
;
6.4
投药
6.4.1
溴甲烷投药
当熏蒸温度低于
5℃
时,使用投药气化器,箱内使用升温器
;
先启动集装箱熏蒸升温器,将集装箱内温度升至
15℃
以上,然后开始投药,并控制药剂流速在每分钟
1
公斤以内,并使药剂达到
100%
气化
;
6.4.2
磷化铝投药
使用磷化铝袋装粉剂,药袋平铺或悬挂在箱内即可,但必须注意防止箱内顶部凝结水和药袋接触
;
6.4.3
投药后,在箱门接口处粘贴警戒标志,表明药剂名称、熏蒸起止时间等
;
7
浓度检测及补充投药
7.1
溴甲烷投药后
4h
、
24h
,使用熏蒸气体检测仪检测箱内气体浓度
;
检测浓度达不到规定的浓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补投药剂:
补充投药克数
=1.6(
木质包装为
2.0)×
低于要求的浓度数
(g/m
3
)×
体积
(m
3
)
7.2
磷化铝投药后
24h
、
48 h
、
72 h
、
96 h
和散气前,使用磷化氢检测管检测箱内气体浓度
;
检测浓度达不到规定的浓度的,延长熏蒸时间
24-72 h
。
8
通风散气
打开箱门通风
4-12 h;
必要时使用排风设备进行散气。
9
效果评定和出证
熏蒸结束后,熏蒸单位准确填写《熏蒸结果单》
;
检验检疫人员审核结果,达到熏蒸效果的,签发有关证书。
10
注意事项
10.1
在投药和散气时,熏蒸操作人员要戴防毒面具
;
10.2
熏蒸过程中,严禁集装箱搬动,以防因其变形而渗漏毒气
;
10.3
熏蒸水果蔬菜及种苗时严禁暴晒
;
10.4
随运熏蒸时应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达到密闭时间
;
10.5
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汽车
;
精密电子仪器设备
;
黄油、猪油、脂肪
(
除非保存于密封的铁罐内
);
发酵粉、骨粉、木炭、硅藻土
;
羽毛、毛毯、马毛制品、羽绒枕头、毛毯衬料、牦牛毛毯
;
含硫量高的纸张、专业用纸和新闻用纸
;
碘盐、含硫或硫化物盐块:
含镁制品
;
皮货特别是小山羊皮、皮制家具
;
照相药品
(
不包括胶卷和
X
一光胶片
)
、印相纸、制图用纸和银光纸:橡胶制品,特别是发泡橡胶、海绵和再生橡胶等
;
大豆粉、全麦面粉和其他蛋白质含量高的面粉:毛料制品,特别是安哥拉呢,软毛绒线、毛衣、人造纤维布等。
10.6
不宜用磷化铝熏蒸的货物:含铜、铜合金、黄铜、金和银的仪器设备、装饰品、衣物及某些复写纸和未冲洗的胶片等。
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