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
安全生产投入
单位名称
:
台账编号
:
18
说
明
一、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财企(
20
12
)
16
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
2003
)
17
号。
二、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范围为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
山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和省的
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专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
第
二十七
条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
编号18 安全生产投入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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