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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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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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一、安 全 通 则
第一条
本通则为生产、经营、检修、贮存等作业通用安全规定,各制造部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
生产区通道上不准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代步工具。机动车辆装卸货物必须靠道路一侧停放。厂区机动车辆限速
5㏎/t。生产作业场地零、配件,成品、半成品、废品必须在定置线内堆放,禁止阻塞消防通道。
第三条
小孩不准带入厂区,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必须经批准,在门卫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四条
加强烟火管理,生产区内除规定的吸烟点外禁止吸烟,严禁吸游烟。生产区内动用明火必须经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五条
加强用电管理,生产岗位上的用电器具必须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人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源,车间下班时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经检查确保安全状态方可下班。
第六条
班前、班中禁止喝酒,酒后不准上班。
第七条
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含工作服、工作帽、防护目镜等),不准光背、穿拖鞋、短裤、高跟鞋、裙子进厂。不准围围巾上岗操作。操作旋转、切削设备不准戴手套,防止绞手。女工发辫不准过肩,防止发辫绞入旋转、切削设备。
第八条
严禁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纪律,设备操作规程由生产部门统一发布,工艺由技术部门统一发布,任何人不可擅自更改。
第九条
安全装置不完好的设备禁止便用,不是本人操作的设备、装置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动用。停机检修的设备、装置未经检修人员的同意和检查不准启用。
第十条
检修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控制处悬挂警告牌,非维修人员不得挪动警告牌或合闸送电。
第十一
条 电器线路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任何人不准擅自拆卸、检修。使用临时线路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并由电工架设,不准私拉乱接。
第十二
条 避雷装置、保护接地、接零、消除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一次,不准随意拆除,损坏应及时找电工维修。
第十三
条 气割时,氧气、乙炔气瓶的距离应在10
M
以上。电焊时,地线必须搭在焊接体上。转移焊接部位或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
第十四
条 生产岗位消防器材定点存放,由所在车间落实专人管理,不准随意挪用和玩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本岗位配置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
第十五
条 新进厂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实习生)实行三级(厂级、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公司员工每年接受再培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
条 特种作业人员(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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