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物用的钢绳其允许载重量应比行车载重量略大或相等,吊物不准超过行车或钢绳的载重量。
2.钢绳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如发现有火烧、过锈、扭结、压扁、严重弯曲、油层过厚、笼状畸变、绳径局部增大或减小,或钢绳套小于三个插花等,禁止使用,表面钢绳丝有直径磨损达40%或钢绳有一股拉断时应作报废处理。
3.不许用钢绳吊炽热的钢坯和钢材。
4.钢绳用完后要放在干燥地方,但不许放在高温处。
5.钢绳接头长不应小于绳直径15倍,但最短不得小于300mm。
6.钢绳吊物时,其两根绳之间的角度不得大于120度。
7.各种规格的钢绳允许载重量如下:
钢绳直径(毫米)
9.3
12.5
15.5
18.5
22
25
允许载重量(吨)
0.63
1.11
1.74
2.5
3.41
4.45
8.使用链条吊物时,不允许超过其负荷重量,不同规格的链条负荷重量如下。
链条园钢直径(毫米)
11
12
16
18
20
允许负荷重量(吨)
2.2
3.3
5.1
6.4
8.0
9.链条必须有光滑和清洁的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砸扁、锈层等现象禁止使用。
10.对链条各环节检修处理(焊接或锻接)时,必须经退火和作负荷试验后方可使用。
钢绳(链条)安全使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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