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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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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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
保证劳动者安
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
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管理部负责
根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
的需要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
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
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
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
由制造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
作业。
5.管理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管理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
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
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
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
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
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
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
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
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
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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