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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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手 册
第 一 章 序 言
一 、 欢 迎 你 加 入 纽 澳 维 生 物 科 技 公 司 这 个 大 家 庭 。
为 建 立 企 业 正 常 的 工 作 秩 序 , 提 高 全 体 职 工 的 素 质 和 工 作 效 率 , 以 求
达 到 保 障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正 常 运 转 之 目 的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请 各 位 认 真 阅 读 ,
并 遵 照 执 行 ,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可 向 本 公 司 行 政 部 咨 询 。
二 、 制 定 管 理 制 度 的 目 的
一 ) 确 保 企 业 的 正 常 运 作 ;
二 ) 保 障 员 工 利 益 ;
三 ) 不 断 提 高 企 业 员 工 的 工 作 素 质 与 工 作 效 率 。
第 二 章 劳 动 条 例
一 、 聘 任 制 度
一 ) 本 公 司 实 行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
二 ) 部 门 主 管 的 聘 任 ;
部 门 主 管 由 总 经 理 代 表 公 司 聘 任 , 本 公 司 将 现 聘 任 者 在 岗 位
上 的 业 绩 决 定 是 否 续 聘 , 聘 任 合 同 期 限 由 一 年 起 。
三 ) 职 员 的 聘 任 :
各 部 门 员 工 经 部 门 主 管 申 请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由 行 政 部 代 表
企 业 聘 请 所 需 人 员 。
二 、 职 员 聘 用 条 件 :
一 ) 、 试 用 期
1、 新 聘 用 的 员 工 必 须 清 楚 了 解 公 司 的 正 常 运 作 ,标 准 试 用 期 为 三 个
月 , 本 公 司 在 此 期 间 评 估 该 员 工 是 否 胜 任 自 身 岗 位 工 作 ;
2、 评 估 内 容 包 括 : 思 想 品 德 、 工 作 纪 律 , 服 务 态 度 、 出 勤 率 、 工 作
表 现 、 岗 位 制 度 、 工 作 业 绩 等 ;
3、 通 过 试 用 期 标 准 :
1) 培 训 期 内 清 楚 了 解 公 司 概 况 、 自 身 岗 位 职 责 、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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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工 作 要 求 ;
2) 自 觉 认 真 完 成 每 天 的 常 规 工 作 及 本 公 司 下 达 的 业 绩 要 求 ;
3) 与 公 司 内 同 事 友 好 相 处 , 真 诚 合 作 , 虚 心 向 其 他 同 事 学 习 ;
4) 遵 守 公 司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5) 服 从 公 司 领 导 的 安 排 和 分 配 的 工 作 任 务 ;
6) 积 极 主 动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7) 爱 护 公 司 公 共 财 物 ;
8)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 学 习 与 本 职 工 作 有 关 的 各 种 知 识 和 技 能 。
4、 试 用 期 内 达 不 到 本 公 司 要 求 或 被 确 认 为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可 考 虑 将 试 用 期 延 长 一 个 月 ,以 再 评 估 或 于 任 何 时 候 向 你 提
出 辞 退 要 求 。
二 ) 、 聘 用 期
1、 试 用 合 格 后 , 本 公 司 会 正 式 通 知 你 接 纳 你 为 本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
2、 所 有 正 式 员 工 可 享 受 企 业 规 定 的 员 工 福 利 。
三 ) 、 聘 用 终 止
1、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要 求 辞 职 , 须 提 前 十 五 日 递 交 辞 职 申 请 书 , 经
本 公 司 ( 部 门 主 管 、 行 政 主 管 和 总 经 理 )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职 者 , 将 扣 除 一 个 月 之 薪 金 及 保 证 金 ,
以 补 偿 本 公 司 之 损 失 , 试 用 员 工 不 满 十 五 日 而 提 出 辞 职 的 , 工
资 将 扣 留 不 发 。
2、 正 式 员 工 在 聘 用 期 内 要 求 辞 职 , 须 提 前 三 十 日 递 交 申 请 书 ,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未 经 批 准 而 擅 自 离 职 者 , 将
扣 除 一 个 月 薪 金 及 保 证 金 , 以 补 偿 本 公 司 之 损 失 。
3、 被 聘 用 职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法 现 象 ,不 忠 于 本 公 司 行 为 或 重 大 失 误
( 如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 被 判 刑 , 拘 留 等 刑 事 处 分 ) 或 泄 露 本 公 司
机 密 等 , 一 经 发 现 本 公 司 有 权 决 定 立 即 终 止 职 员 所 签 之 合 同 ,
并 不 向 对 方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 如 对 本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本 公
司 将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四 )、 发 薪 方 式 :
员 工 工 资 每 月 发 放 一 次 ,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 发 薪 时 间 以 次
月 十 日 为 准 , 如 遇 公 众 假 期 则 依 日 顺 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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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调 职 与 任 免
1、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有 权 调 动 员 工 岗 位 工 作 ;
2、 所 有 员 工 均 有 晋 升 机 会 , 本 公 司 将 尽 量 提 升 能 胜 任 之 员 工 至 最
高 职 位 。
六 )、 裁 员 及 辞 退
1、 本 公 司 因 业 务 变 更 及 根 据 经 营 状 况 或 其 他 原 因 ,本 公 司 有 权 决 定
裁 员 ;
2、 对 被 辞 退 人 员 ,本 公 司 将 提 前 十 五 日 通 知 其 本 人 并 发 给 其 实 际 工
作 日 的 薪 金 ;
3、 员 工 若 违 反 本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罚
直 至 辞 退 。
七 )、 人 事 记 录
1、 员 工 入 职 前 必 须 递 交 身 份 证 、待 业 证 和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于 本 公 司 行
政 部 存 档 。 财 务 与 业 务 人 员 还 须 办 理 经 济 担 保 书 ;
2、 员 工 如 有 地 址 、电 话 、婚 姻 状 况 、子 女 出 生 等 变 更 ,应 在 七 天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行 政 部 ;
3、 凡 员 工 之 嘉 奖 、 晋 升 、 纪 律 处 分 等 均 由 本 公 司 行 政 部 备 案 存 档 ;
八 )、 离 职 手 续
员 工 离 职 时 ,须 填 写 离 职 清 单 ,交 清 所 借 用 的 工 具 、公 款 、
书 籍 、 文 件 、 磁 盘 、 工 作 证 、 名 片 、 介 绍 信 、 业 务 合 同 等 有 关
物 品 后 , 才 予 以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第 三 章 岗 位 守 则
一 、 岗 位 制 度
部 门 主 管 是 岗 位 制 度 的 监 督 者 和 执 行 者 , 有 责 任 保 证 本 部 门 正 常
的 工 作 秩 序 ;
二 、 出 勤 规 定
一 ) 工 作 时 间 的 设 定
本 公 司 实 行 每 周 六 天 工 作 制 ;工 作 时 间 :(夏 季 )上 午 8:00-12:00,下
午 14: 00-18: 00,(冬 季 ) 上 午 8: 30-12: 00, 下 午 13: 00-1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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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员 工 上 下 班 签 到 处 理 :
1、 员 工 因 故 或 疏 忽 未 签 到 者 , 每 次 计 迟 到 一 次 ( 依 此 类 推 ), 且 应
在 3 天 内 亲 自 向 部 主 管 说 明 原 因 ,并 经 主 管 签 字 后 补 办 出 勤 , 否
则 逾 时 未 办 者 , 以 旷 工 论 处 ;
2、 员 工 上 班 忘 签 到 者 , 应 即 到 主 管 处 签 字 或 更 正 , 以 补 办 出 勤 ;
3、 未 办 理 补 签 到 者 , 以 旷 工 半 日 计 , 但 其 未 打 卡 是 因 公 外 出 者 , 应
说 名 原 因 , 并 经 主 管 签 证 后 办 理 补 卡 ;
4、 上 班 后 ,员 工 如 因 公 必 须 离 开 岗 位 者 ,均 需 事 先 取 得 主 管 同 意 后 ,
始 得 离 开 , 否 则 以 擅 离 职 守 论 处 ;
5、 行 政 部 应 按 时 整 理 出 勤 卡 , 并 呈 报 总 经 理 核 办 ;
6、 各 级 主 管 对 于 所 属 员 工 考 勤 ,应 予 严 格 执 行 ,如 未 按 规 定 手 续 办
理 , 或 有 隐 瞒 欺 骗 行 为 , 一 经 查 明 同 受 连 带 处 罚 。
三 、 员 工 加 班 的 计 算
1 加 班 的 区 分
1) 正 常 工 作 日 加 班 : 指 正 常 上 班 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者 ;
2) 例 假 日 加 班 : 指 星 期 例 假 日 或 法 定 休 假 日 出 勤 上 班 者 ;
2 员 工 加 班 应 事 前 由 直 属 主 管 填 报《 加 班 申 请 单 》,说 明 加 班 原 因 、时 数 ,
经 由 部 主 管 和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于 当 日 下 班 前 送 行 政 部 备 查 。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者 , 不 予 计 给 加 班 费 ;
3 全 职 人 员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按 加 班 费 计 算 , 照 平 均 每 日 底 薪 除 以 8 小 时
乘 以 1.5。 每 月 结 算 一 次 , 纳 入 次 月 薪 金 发 给 ;
4 员 工 出 差 若 依 规 定 请 领 出 差 费 者 , 不 得 请 领 加 班 费 ;
5 员 工 加 班 以 60 分 钟 为 计 算 单 位 , 未 满 60 分 钟 者 不 计 。 计 时 者 以 钟 点
时 薪 计 算 发 给 。
五 、 员 工 请 假 规 定
1 员 工 请 假 应 向 行 政 部 索 取《 请 假 单 》,在 规 定 栏 内 详 细 填 妥 ,并 附 缴
有 关 证 件 ( 明 ), 送 各 级 主 管 核 准 后 , 再 送 回 行 政 部 , 不 得 延 误 或 遗
失 ;
2 员 工 如 遇 疾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 应 委 托 同 事 、 家 人 、 亲 友 且 于 当 天 上 班
十 分 钟 前 电 话 报 告 部 主 管 代 为 办 理 请 假 , 如 非 病 假 , 一 个 小 时 未 到
公 司 者 以 旷 工 半 日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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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员 工 请 假 应 事 先 安 排 职 务 代 理 人 , 负 责 处 理 其 请 假 期 间 应 经 办 的 业
务 , 否 则 不 予 准 假 ;
4 员 工 请 假 , 如 理 由 不 充 足 或 影 响 公 务 时 , 各 级 主 管 不 得 予 以 请 假 或
暂 缓 其 假 期 ;
5 员 工 请 假 须 于 两 天 前 提 出 申 请 , 以 半 天 为 计 算 单 位 ;
6 员 工 未 经 请 假 手 续 , 而 擅 离 职 守 者 或 假 期 已 满 仍 未 销 假 、 续 假 者 ,
或 有 欺 骗 行 为 者 , 均 以 旷 工 论 处 。
六 、 调 、 代 班
1、 调 班
1) 凡 已 排 定 的 班 表 , 因 个 人 因 素 须 作 排 休 日 的 调 整 者 ;
2) 申 请 调 班 需 事 先 征 得 同 等 经 验 人 员 的 同 意 ,并 于 三 天 前 填 写《 调 班 申
请 单 》 经 主 管 同 意 后 方 可 调 班 ;
3) 调 班 经 主 管 同 意 者 , 未 超 过 当 月 应 休 假 日 者 不 另 扣 薪 ;
4) 调 班 时 间 超 过 当 月 的 应 休 假 日 数 者 ,以 请 假 的 程 序 处 理 ,主 管 应 确 保
执 行 , 经 查 核 虚 报 的 主 管 与 该 员 , 根 据 企 业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
2、 代 班
1) 因 特 殊 事 情 必 须 请 假 者 ,必 须 请 人 代 班 ,代 班 人 的 经 验 与 职 务 须 与 申
请 者 同 级 , 并 于 三 天 前 填 具 《 代 班 申 请 单 》 经 主 管 签 核 ;
2) 临 时 请 代 班 者 ,不 计 入 工 作 时 数 ,工 资 有 代 班 者 领 取 ,每 月 一 次 不 扣
全 勤 ;
3) 正 职 人 员 请 代 班 者 ,视 为 职 务 代 理 人 ,工 资 发 给 申 请 人 ,惟 代 班 者 的
工 资 由 申 请 者 私 下 协 调 , 每 月 一 次 不 扣 全 勤 。
七 、 休 假 规 定
1 员 工 每 周 ( 七 日 ) 休 息 一 日 为 例 假 , 工 资 照 给 ;
2 除 例 假 外 ,其 余 假 别 及 天 数 、条 件 是 依 据 政 府 规 定 事 项 办 理 。 其 规 定
如 下 :
假 别
请 假 天 数
请 假 原 因
证 件
工 资
工 伤 假
180 天
因 执 行 职 务 受 伤 ,
得 申 请 工 伤 假 ;
单 位 主 管 签 证
及 获 医 院 诊 断
说 命 书 ;
工 资 照 给
( 扣 全 勤 )
病 假
90 天
因 病 必 须 治 疗 及 休
养 ;
请 病 假 必 须 附
缴 医 院 诊 断 医
院
不 给 薪
( 扣 全 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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