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编)》公示
(涉氨制冷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将本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如下:
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
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第十二条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
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
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涉氨制冷工贸企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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