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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24
【字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1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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