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条款说明.docx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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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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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保护人民
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
责监督检查。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00MPa
小于等于
1000MPa
;
设计温度为零至
425
℃
;
2
.内直径大于等于
100mm
;
3
.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
1
.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
2
.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
1.
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
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
4
条
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
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
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
5
条
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
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
6
条
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
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
7
条
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
1
.超高压容器
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
2
.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3
.设计压力
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
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的最高工作压力。
4
.试验压力
系指耐压试验压力。
5.
.设计温度
系指容器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在相应设计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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