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XXX
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编号:
201
9
-
02
;: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01
9年
0
4月
01
日发布
201
9年04月
01
日实施
北京
XXX
公司
发布
第一条、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
第二条、
公司职业病告知制度包括:岗前告知、现场告知及检查结果告知。
(一)、岗前告知
公司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办公室及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向职工如实相告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在生产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办公室应组织员工定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如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员工。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常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公司如未如实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员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员工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岗前和岗中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四条、
办公室、生产车间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接触限值、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在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其他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等装置和标识。
第六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
02职业危害告知及报告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