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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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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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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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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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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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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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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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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 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
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
核制度。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10%。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集团公司支持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上被国际、国内和行业认可的“良好实践”及创新。
第十一条 安全奖励资金列支渠道:
(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其安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受表彰与奖励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单独核定受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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