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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的发
生,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公安部令第
7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根据天津市安监、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学院设立剧毒化学品
库,对剧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由所在系委派并由网络及实验室管理
中心负责审查,报保卫处备案,经天津市安监、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人员管理守则。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
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
双把锁
、双本账),以及购买、存储、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七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实验中心和各实验室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拨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人员由所在系指派,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
负责审查并报保卫处备案。采购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品
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调拨剧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调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保卫处和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拨。
第四章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和领用
第十条实验室因教学、科研需要,需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由
所在系指派专人负责办理申购手续。签写《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剧毒、易制毒品申购单》并提交领用人详细资料、培训合格证。使用剧毒品实验名称,工艺流程材料,
交网络
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院保卫
部备案。全部材料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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