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作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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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第 1 条 采煤是矿井系统工程中的主要工艺,它包括落煤、装煤、运煤、支护、移设、回拄放顶和巷道维修七个工序。因此,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采巷道内进行工作的各工种都必须执行本规程。   第 2 条 在采煤工作面进行操作和指挥生产的人员都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有重点煤矿、地主国芝营煤矿、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所属工种的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否则不准进行上述工作。   第 3 条 经考试合格的新工人或临时参加采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指导下操作,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方准独立操作。   第 4 条 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情况和接受任务 ; 下井前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服装和用品,进入工作面必须携带齐全必用的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 ; 到达工作面或工作岗位后必须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的环境、顶底板、煤帮、采空区、瓦斯、支护及其它设施的情况,按规定交接班,妥善处理好不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   第 5 条 各工种的操作人员都按照作业规程和工程规格质量要求进行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顺序,不许擅自改变。还必须学习所兼工 种的安全技术规定和操作知识,并经过合格全才能时行兼职工作的操作。否则 ,任何人都无权指挥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 7 条 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操作对象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 8 条 操作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 1% 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进,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 遇有人员 ; 遇有其它情况,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43 条执行 ;    2. 采煤工作面以及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 20 米以内内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 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    3. 采煤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 0.5% 立方米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 2% 时,附近 20 米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 9 条 采煤工作面遇下列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上级汇报,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恢复工作。    1. 工作面顶板显著来压,造成支护大量折损及严重片帮冒顶 ;    2. 风量骤变,风向改变 ;    3. 空气骤然变热或变冷 ;    4. 有害气体起限,有异味 ;    5. 空气湿度和雾气骤然增加,煤帮、顶底板淋水和涌水量突然增大。   第 10 条 本工种工作与相邻岗位的操作人员有关时,必须事先主动联系,经确认不影响他安全时,方可作业。   第 11 条 非所属操作项目的工种人员,一律不许擅自开动、移设该 种操作范围的设备、设施、管线、支护等。   第 12 条 工作面、顺槽输关机开停信号的使用一律执行谁停谁开的原则。若输关机长时间停开应在详细检查和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输送机信号。   第 13 条 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 14 条 本规程是以长壁采煤工作面各工种的操作方法为主编制的。列入本规程的操作方法地基本的、普遍采用的方法。由于各个煤矿具体条件和情况不同,本规程不可能包括一切工种和各种特殊情况的操作规程,各单位还应制订适保合自己具体条件的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经矿务局批准后执行,但不能违反本规程。   第 15 条 本规程由生产副局、矿长负责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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