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
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
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 (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基本职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
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锅炉
第四条【配备人员】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
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
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
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权力】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
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
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 听取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
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锅炉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
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总监配置】 锅炉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
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使用额定工
作压力大于等于 2.5兆帕锅炉的单位应当配备锅炉安全总监。
第七条【安全员配置】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
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确定锅炉安全
员。
第八条【基 本条件】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
备以下锅炉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
求。
第九条【安全总监职责】 锅炉安全总监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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