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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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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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 术语定义
高处作业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 职责
4.1 安全部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2 安全部负责高处作业现场督查及《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定。
5 工作程序
5.1 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5.1.1 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5.1.2 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5.1.3 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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