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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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我部组织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联系电话:010-83933810,邮政编码:100054。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jx@chinasafety.gov.cn。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 1.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 书面形式 约定 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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