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易燃品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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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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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易燃品安全规程
1)
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
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
(
酒精
)
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
3)
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
a)
不许用明火如热,加热可用水
(
油
)
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
b)
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透气
;
c)
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
(
边高
80
~
100
公厘
);
d)
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
e)
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4)
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
5)
遇水易着火的物质
(
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
);
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
(
如废油、废有机溶剂
)
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6)
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
7)
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
当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
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瓶。
10)
易着火的物质有:
(1)
醇类
;(2)
醚类
;(3)
丙铜
;(4)
苯
;(5)
甲苯
;(6)
酚
;(7)
汽油
;(8)
二硫化碳
;(9)
磷
;(10)
过氧化钠
;(11)
金属钾、钠、镁等
;
碳化钙。
11)
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放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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