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pdf
2022/8/15 上午11:1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修正)
www.szgm.gov.cn/gmaqscjdglj/gkmlpt/content/7/7697/post_7697667.html#11271 1/1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修正)
szgm.gov.cn/gmaqscjdglj/gkmlpt/content/7/7697/post_7697667.html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号公布,根据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
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
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
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
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2022/8/15 上午11:1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修正)
www.szgm.gov.cn/gmaqscjdglj/gkmlpt/content/7/7697/post_7697667.html#11271 2/16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pdf
下载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