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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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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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井的水文地质观测工。
二、上岗条件
第
2
条
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
3
条
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
4
条
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灾和避灾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
5
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第
6
条
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
7
条
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把关审核。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第
8
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总结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
9
条
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批,紧急情况应直接向矿凋度室或矿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
10
条
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有两人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严禁擅自进人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四、操作规定
第
11
条
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
12
条
必须备齐观测工具、专用记录簿,并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现场记录应用铅笔填写,以防水浸后造成记录模糊不清。
第
13
条
检查地面观测孔,其中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意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冲洗。
第
14
条
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第
15
条
备齐原始记录表。
第
16
条
固定观测人员,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放水路线。
第
17
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的要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
第
18
条
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
1
.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应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应在设立的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
2
.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相同。观测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自记雨量计。自记雨量计需经常调整自计钟,换白记纸,添加墨水,并应经常观测仪器运转情况。
3
.观测降雨量记至
0.1mm
,不足
0.05mm
时可不作记载,历时记至分。
4
.每日降水量以早
8
时为每日分界,从本日
8
时至次日
8
时的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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