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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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
(
或公文
)
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
)
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
二
)
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
三
)
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
四
)
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
五
)
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
六
)
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
七
)
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
八
)
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
)
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
二
)
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
三
)
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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