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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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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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切实落实公司各级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
《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
《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3.术语
3.1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公司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党支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党支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3.2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
4.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1.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1.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1.6每半年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1.7依法设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
4.1.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4.1.9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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