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发布《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总结自然灾害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灾种主要包括重特大洪涝、干旱、台风、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森林和草原火灾。其他灾种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
依
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
执行
。
第三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包括典型性调查评估和
总结
性
调查评估。
典型性调查评估是对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大,
且对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重要价值的单起典型重特大自然灾害,开展的专项调查评估。
总结
性调查评估是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综合一定时期重特大自然灾害情况,
分灾种、分地区等
对
灾害
防治和应急处置
总体情况
进行的调查评估。
第四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由
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
分级
组织。原则上,国家层面负责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
第五条
国家层面组织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包括:
(一)应急管理部;
(二)
明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相关要求的
国家议事协调机构;
(三)国务院
决定的其他主体
。
第六条
省级层面组织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包括: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
明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相关要求的
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三)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的其他主体
。
第七条
国家层面灾害调查评估实施主体可以提级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的重大自然灾害,
或者
视情况指定省级层面开展
特别重大
灾害调查评估。
跨省级区域或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重大自然灾害,可以由
省级
层面
提请
国家层面
组织或指导
开展灾害
调查评估。
第八条
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确定需要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的,应明确调查评估方向和重点内容,在不影响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情况下及时启动调查评估,组建调查评估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2021年2月发布《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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