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10号令)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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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 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 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 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 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 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 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 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 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 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 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 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 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 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 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 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 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 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 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 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 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 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 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 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 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 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 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 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 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 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 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 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 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 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 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 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 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 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 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 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 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 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 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 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 (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 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 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 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 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 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 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 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 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 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 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 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 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 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 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 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 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 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 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 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 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 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 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 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 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 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 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 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 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 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 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 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 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积聚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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