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
0
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
日应
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
15
日起施行。
部
长
2023年4月14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
一
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
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
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
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
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
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
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
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
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
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
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
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
(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
、
LF
炉、
RH
炉、
VOD
炉等炼钢炉
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
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
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
的
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
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
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
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
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
场
202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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