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运输类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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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运输类 操作规程 行车工 1. 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 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时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急停车。 4. 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渐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6. 当接近卷扬限位时,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 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超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 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0.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11. 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钩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空中手柄。 13. 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4. 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 浇铸前,应先看好钢(铁)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钢时,下降速度要 缓稳。 16. 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铁)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7.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夹轨器应夹紧可靠或用地锚拉紧。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8. 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9. 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协助总指挥,传递信息。 20. 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 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 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 3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 4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 5 )歪拉斜挂不吊; ( 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 7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 8 )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 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 10 )管理人员违障指挥不吊。 21. 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挂钩工 1. 必须熟悉起吊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见附录篇内的、常用起重钢丝绳、链条使用标准)熟练掌握指挥信号,并遵守行车工的“十不吊”。 2. 起吊工具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准随地乱丢,不准超负荷使用。 3. 起吊物件的指挥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准戴手套指挥。起吊大型重吨位时,必 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 0.5 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4. 起吊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围人员动向。 5. 用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应按行车额定载重量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6. 不准在起吊件下面停留、行走或站立。 7. 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 1200 。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8. 多人吊运重物,应有专人(一人)指挥,其他人只能协助传递信息;不得远距离或不引路指挥吊物运行。 9. 吊运物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堆放,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 行车挂钩工统一手势: ( 1 )手心向上表示吊钩向上; ( 2 )手心向下表示吊钩向下; ( 3 )手心向前表示大车向前; ( 4 )手心向后表示大车向后; ( 5 )手心向左表示小车向左; ( 6 )手心向右表示小车向右; ( 7 )小指向上表示吊钩小起; ( 8 )小指向下表示吊钩小落; ( 9 )双手交叉表示停止; ( 10 )起吊手势应有哨音信号配合。 装卸搬运工 1. 工作前须合理穿戴发防护用品。并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2.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装运过程不吸烟。 3. 装卸堆放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堆放高芳不超高,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牢。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4. 人工装卸、搬运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距离,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5. 使用机动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须超高、超宽、超长时,应按交通道路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6. 装车后、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准站在物件和前栏板之间。车未停妥不准上下车。 7. 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底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挂,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 8. 装卸车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站在吊物下面。 9. 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坚实平整,绳索套结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有棱角快口处须衬垫、卸车或下坡应加保险绳,货物前后和牵引钢绳边不准站人。 10. 在铁路货场装运物件时,必须遵守该货场的有关规定。 汽车驾驶员 1. 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2. 汽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3. 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 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5. 汽车在起步,出入工厂、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而看、三通过”;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6. 汽车在厂区内行驶,宽 9 米以上的干道上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一般情况时不得超过 0 公里;进出厂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 3 公里。 7. 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号、低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8. 严禁超重、超长(车身前后 2 米)、超宽(车身左右 0.2 米)、超高(从地面算起 4 米)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9. 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10. 货车载入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汽车开动时,应待人员上下稳定,关门起步。严禁抢上跳下。脚踏板、保险杠严禁站人。 11. 在厂内和车间行驶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准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12. 在厂内过铁道时要减速了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有横杆放下时,要按次停车;离火车道 30 米内不准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13. 再用起重设备装卸车时,司机必须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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