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运输类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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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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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运输类
操作规程
行车工
1.
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
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时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急停车。
4.
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渐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6.
当接近卷扬限位时,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
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超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
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0.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行车相遇,下层行车应主动避让。
11.
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钩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空中手柄。
13.
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4.
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
浇铸前,应先看好钢(铁)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钢时,下降速度要
缓稳。
16.
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铁)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7.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夹轨器应夹紧可靠或用地锚拉紧。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8.
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9.
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协助总指挥,传递信息。
20.
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
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
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
3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
4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
5
)歪拉斜挂不吊;
(
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
7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
8
)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
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
10
)管理人员违障指挥不吊。
21.
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挂钩工
1.
必须熟悉起吊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见附录篇内的、常用起重钢丝绳、链条使用标准)熟练掌握指挥信号,并遵守行车工的“十不吊”。
2.
起吊工具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准随地乱丢,不准超负荷使用。
3.
起吊物件的指挥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准戴手套指挥。起吊大型重吨位时,必
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
0.5
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4.
起吊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围人员动向。
5.
用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应按行车额定载重量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6.
不准在起吊件下面停留、行走或站立。
7.
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
1200
。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8.
多人吊运重物,应有专人(一人)指挥,其他人只能协助传递信息;不得远距离或不引路指挥吊物运行。
9.
吊运物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堆放,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
行车挂钩工统一手势:
(
1
)手心向上表示吊钩向上;
(
2
)手心向下表示吊钩向下;
(
3
)手心向前表示大车向前;
(
4
)手心向后表示大车向后;
(
5
)手心向左表示小车向左;
(
6
)手心向右表示小车向右;
(
7
)小指向上表示吊钩小起;
(
8
)小指向下表示吊钩小落;
(
9
)双手交叉表示停止;
(
10
)起吊手势应有哨音信号配合。
装卸搬运工
1.
工作前须合理穿戴发防护用品。并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2.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装运过程不吸烟。
3.
装卸堆放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堆放高芳不超高,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牢。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4.
人工装卸、搬运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距离,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5.
使用机动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须超高、超宽、超长时,应按交通道路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6.
装车后、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准站在物件和前栏板之间。车未停妥不准上下车。
7.
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底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挂,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
8.
装卸车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站在吊物下面。
9.
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坚实平整,绳索套结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有棱角快口处须衬垫、卸车或下坡应加保险绳,货物前后和牵引钢绳边不准站人。
10.
在铁路货场装运物件时,必须遵守该货场的有关规定。
汽车驾驶员
1.
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2.
汽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3.
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
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5.
汽车在起步,出入工厂、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而看、三通过”;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6.
汽车在厂区内行驶,宽
9
米以上的干道上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一般情况时不得超过
0
公里;进出厂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
3
公里。
7.
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号、低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8.
严禁超重、超长(车身前后
2
米)、超宽(车身左右
0.2
米)、超高(从地面算起
4
米)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9.
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10.
货车载入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汽车开动时,应待人员上下稳定,关门起步。严禁抢上跳下。脚踏板、保险杠严禁站人。
11.
在厂内和车间行驶时,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准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12.
在厂内过铁道时要减速了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有横杆放下时,要按次停车;离火车道
30
米内不准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13.
再用起重设备装卸车时,司机必须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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