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25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docx

付费文档 积分文档 办法 环境 DOCX   10页   下载0   2023-08-12   浏览26   收藏0   点赞0   评分-   4464字   免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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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四条  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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