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docx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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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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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组织措施:
一、
工作票制度;
二、
操作票制度;
三、
查活及交底制度;
四、
工作许可制度;
五、
工作监护制度;
六、
工作间断及转移制度;
七、
工作终结及送电制度;
八、
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
87
条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命令。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
填写工作票(见附录五);
二、
填与小组工作票(见附录五);
三、
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
88
条
填写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
在高压电气设备(包括线路)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者;
二、
进行其它工作(如二次回路等),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安全技术措施者。
第
89
条
填写小组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的外壳上以及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二、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箱)、低压干线以及运行中的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三、
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
转动中电机的励磁回路和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
核相工作。
第
90
条
其它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
91
条
以下几种工作可以不填写工作票:
一、
事故紧急抢修工作;
二、
线路运行人员在巡视工作中,需登杆检查或捅鸟巢等;
三、
用绝缘工具做低压测试工作。
在进行第二、三项工作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
92
条
一个负责人,一个班组,在同一个时间内只能执行一张工作票。
第
93
条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门或整个变(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工作,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同时交叉工作时,应指定总的负责人,并填写一张工作票,由总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班组负责人应向总负责人要令,得到工作许可证件后方可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后,班组负责人应向总负责人交令,由总负责人收回工作许可证件后统一送电。
第
94
条
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补充工作项目,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如需增加或改变安全措施时,应另填写工作票将安全措施及补充工作项目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变电站内工作时,还应得到值班员的许可。
第
95
条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好后,应由电气负责人签发。工作负责人不应签发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工作票的内容如下:
一、
工作票所划停电范围是否正确,有无其它电源返回的可能;
二、
工作票所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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