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等文件要求,
及时有效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
惩戒
名单(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名单)
,
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分为重点关注名单和
严重失信
名单。
失信惩戒名单管理
主要
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含实际控制人)
(以下统称失信主体)进行失信行为认定、惩戒、信用修复
等
方面
的管理。
第三条
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认定、谁负责”,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应急
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
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其他
行业
领域
需要纳入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
的
失信主体
,
可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参照本办法
进行审核、告知、异议处理
、认定
后,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将
名单信息
逐级
上报。
第四条
重点关注名单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严重失信
名单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
汇总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
严重失信
名单信息
,
并
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
联合惩戒
。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
指导监督本省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
审核
认定
全省
严重失信
名单,并将
严重失信
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信息报送应急管理部。
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辖区内
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
将重点关注名单
和采集的
拟纳入
严重失信
名单
信息
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失信惩戒名单
管理工作
职责可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举报核查等途径
,
采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失信惩戒名单信息
。
上级
应急管理部
门
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
需纳入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
的
,可移交至
下级
应急管理部门进行
核实认定。
原则上
对失信主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
负责
事故调查
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
报告批复
后30日内,
完成
审核、告知、异议处理
、认定
、报送
等程序
。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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