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
安全管理的通知
应急〔2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委),各直属海关:
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
2020年8月4日,黎巴嫩贝鲁特港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造成
至少190人死亡、6500人受伤,约30万人无家可归。我国是硝
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历史上也曾多
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
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加强硝酸铵(包括含可燃物≤0.2%的硝
酸铵和硝酸铵溶液)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
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
硝酸铵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
年第3号)有关要求,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
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
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硝酸铵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
设、运行等各环节均须考虑硝酸铵的爆炸特性,鼓励硝酸铵生
产和使用企业就近布局,减轻硝酸铵储存环节和运输环节安全
风险。新建、改建、扩建硝酸铵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
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以
下统称“两项标准”)中的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企一策”方案,
落实配套建设与固体硝酸铵产能相匹配的硝基复合肥、硝酸铵
溶液等调峰装置或产能分流设施的要求,鼓励增加硝基复合肥、
硝酸铵溶液和其他分流产品的生产能力,避免固体硝酸铵产销
量不平衡导致超量储存。
二、严格硝酸铵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强化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原料配比、
反应温度和pH值等工艺参数,建立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监
测原料中氯离子、油类等杂质含量和成品中的有机物含量,确
保符合国家标准;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扫地料、“不
合格”产
2021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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