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XXX
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编号:
201
9
-
05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维护检修制度
201
9
年
0
4
月
01
日发布
201
9
年
0
4
月
01
日实施
北京
XXX
公司
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办公室)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建档和监管,生产车间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五条
、
防护设施、设备必须是符合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生产、安装及检测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条、
建立防护设施、设备档案、台账和检修、检测计划,
定期进行防护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培训,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防护设施专人管理,确定日常检点和定期检测。
(一)、
维修人员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二)、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第八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做好现场的清理,并经检查确认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得到许可,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十条、
防护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立即报告,检修按照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0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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