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施行《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docx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已经水利部2021年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1年10月20日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资源调度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以及重要取用水户,应当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报送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水资源调度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调度协商机制,协商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以用水总量、断面水量(水位、流量)等作为调度控制要素,并可根据河流开发利用程度、工程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
第二章 水资源调度方案与计划
第八条 水利部组织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以及跨流域、跨省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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