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初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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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
本隐患类型根据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管四
〔
2013
〕
149
号
《
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
试行
)
》
、
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市局
09
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规范(试行
)
》
、
GB/T13861-2009
《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
、
《
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评定标准
》
、
北京市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送审稿
)
。
安全生产隐患的类别划分是做好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工作,划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唯一性原则。即一种隐患的特征只能用一种分类标志来解释,而不能既属于这一类别,又属于那一类别,以
至在不同的类别中重复出现。这是隐患分类最基本的原则,也是隐患分类必须遵循的原则。
2
、通用性原则。即任何一种安全生产隐患都要有所归属,按其主要标志划归于相应的类型之中,分类的结果必
须把全部安全生产隐患包括进去,没有遗漏。
3
、稳定性原则。即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应满足今后一段时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不能因为安全生产监
管方式的改变而改变。
4
、可扩展性原则
2
在隐患类别的扩展上预留空间
,
保证分类体系有一定弹性
,
可在本分类体系上进行延拓细化
。
在保持分类体系的
前提下,允许在最后一级分类下制定适用的分类细则。
根据以上分类原则,结合隐患排查实际工作情况,将隐患划分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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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小类,具体情况如下:
一、环境因素
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2.1
作业场所
2.1.1
选址缺陷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
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
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
2.1.2建构筑物本体设计、施工缺
陷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防雷、防震等进行
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
行等。
2.1.3
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
筑内混合设置
;
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
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
;
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
、
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
不够等。
2.1.4
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
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
3
隐患大类 隐患分类 说明
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6
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
设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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