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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
的
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
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
三
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
病
危害的
个体
防护装备。
第
四
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
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
的
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
技术、
管理措施。
第
五
条
用人单位应
当
健全
管理制度,加强
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
发放、使用等管理
工作
。
第
六
条
用人单位应
当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
第
七
条
用人单位
应当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
八
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
九
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
选择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
以下十
大类
: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
害因素
对头部伤害的
头部防护用品。
防
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
呼吸防护用品。
防御
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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