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pdf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16–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 2018)
2018– 3 – 30 发布 2018– 10 –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3A、5.4.4(1、2、3、4)、5.4.4B、5.5.8、
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
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www.mohurd.gov.cn)
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30日
修订条文附后:
注:下划线表示增补条文内容,删除线表示需要删除的原条文内容。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
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
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
民用建筑 一 类 二 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54m的住宅建筑(包
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
但不大于 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建
筑)
建 筑 高度 不大 于
27m的住宅建筑
( 包 括设 置商 业
服 务 网点 的住 宅
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 24m以上部分 任一楼层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
2
的商店、展
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独立
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
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
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 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
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其他公共
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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