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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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16–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 2018) 2018– 3 – 30 发布 2018– 10 –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3A、5.4.4(1、2、3、4)、5.4.4B、5.5.8、 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 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www.mohurd.gov.cn) 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30日 修订条文附后: 注:下划线表示增补条文内容,删除线表示需要删除的原条文内容。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 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 筑的分类应符合表 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 民用建筑 一 类 二 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54m的住宅建筑(包 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7m, 但不大于 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建 筑) 建 筑 高度 不大 于 27m的住宅建筑 ( 包 括设 置商 业 服 务 网点 的住 宅 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 24m以上部分 任一楼层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 2 的商店、展 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独立 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 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 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 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 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其他公共 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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