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20160612(定稿).docx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
监管
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201
6
年
6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一章总则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
一章总则
第九条
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
、
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通过及时、准确地统计职业卫生信息,掌握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
职业病危害
严重行业
企业。
(三)统计内容。
从业人员数、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从业人员
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四)报送时间。
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
上年度
11
月
1
日至
当年
10
月
31
日。
企业每年
11
月
5
日
前
上报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
ZWA
表)。
每年
11
月
15
日前,
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煤矿企业《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
ZWB1-ZWB4
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其余工矿商贸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
ZWB1-ZWB4
表)
。
11
月
20
日前
,
分别
上报
各自地区
的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
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五)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
和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及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1.
煤矿
企业
职业卫生统计以煤矿为统计单位,填写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
ZW
A
表)
,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汇总煤矿填报信息,逐级汇总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
ZWB1-ZWB4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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