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编)》公示
(有限空间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将本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如下:
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
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
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
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有限空间工贸企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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