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36个刑事责任.pptx
详解新《安全生产法》36个刑事责任每日安全生产
前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十六刑说你刑你就刑,不刑也…说你不刑就不刑,行也…
刑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行转刑
刑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转刑
刑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转刑
刑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转刑
刑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转刑
刑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转刑
刑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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