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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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 爆破作业逐级负责制   1.1 进行爆破工作的项目经理部,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2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 任。   1.3 爆破工作领导人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4 爆破员应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1.5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6 爆破器材库主任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 的工作;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7 爆破班长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8 爆破员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 爆破器材仓库设置和管理   2.1 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时,仓库至外部各种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按下列条 件并在当地公安部门指导下确定: a. 确定仓库至企业的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 的规定; b. 仓库至其他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先按表 2 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 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分别乘以表1 的距离来确定。   表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外部距离     注: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当遇到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表2 各种被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2.2 为保证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领导小组,并健全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 格管理;   2.3 火工品的购买,由项目部各需求部门根据施工所需总量上报计划,项目部汇总,由经理批准后向当地公安局提出购买申请,领取《爆破 物品购买许可证》及《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购买及运输;   2.4 加强各项防火措施和消防设备、加强人员巡视,定期对各项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2.5 应使用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具有消防器材的箱式封闭型车辆运输火工品,并有经考核持证的爆炸物品押运员随车押运;使用敞车运输时,爆炸物品堆码高度应低于车厢四周箱板高度,并覆盖蓬布,用绳 索捆绑牢固;严禁使用其他车辆运输火工品;从爆炸物品库向爆破施工点搬运爆破器材如使用人工搬运,炸药与雷管必须分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搬运,人工搬运之间距离不少于二十米;运输火工品, 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碰撞、防颠漏”,在车辆前后设置运输危险品的明显标志;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严禁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或发火物品,禁止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停留;装卸爆炸物品必须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装运爆炸物品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态,清除车厢内的一切杂物;雷管、炸药严禁同车混装,严禁爆炸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和抛掷,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车载装运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装载车辆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和防护措施;押运员在货物运达目的后,监督收货部门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后的情况,并讲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2.6 工地火工品仓库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 可证》后方准储存;   2.7 火工品库与项目部各部门设有直通电话并保持通畅;并安装自动报警装置;火工品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严禁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库区昼夜设置人员值班,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区的消防、通讯设施,报警和防雷装置要定期检查测试并做好记录,并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如有异常应及时上报处理;火工品的发放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发放开箱,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项目部各使用火工品部门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台帐、领(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要有爆破安全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指导,爆破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1 一般规定   3.1.1 露天、地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 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3.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3.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 撤离危险区。   3.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使用木质炮棍装药;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木制长杆处理;禁止烟火;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3.1.7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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